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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
2020-03-02 08:45:25  来源:光明日报

  2.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的执法司法力度,坚持依法防控,确保各项防控工作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执法司法力度,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理措施”。经过多年建设,我国从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再到各领域、各地方、各位阶的专门法律法规、应急预案以及工作机制等,形成了比较完整立体的应急管理制度。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法律法规,成立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向疫情严重地区派出指导组,各省、区、市先后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各级党委和政府成立临时性的指挥机构,深入开展疫情防控专项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等,这些措施对遏制疫情蔓延起到了显著作用。

  但是也要看到,一些地方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如阻断道路、截留防疫物资;怠政懒政,社会治理缺位、落实缺位、追责缺位,甚至隐瞒疫情信息、泄露个人信息,等等。疫情当前,相关部门的防疫行为必须在法治轨道内进行,不能为了追求立竿见影的效果,就不顾基本的法律原则,搞简单粗暴的“一刀切”。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依法严惩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我们要切实做好社会面安全稳定工作,根据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重点打击倒买倒卖疫情防控物资、制售假劣疫情防控产品、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造谣传谣造成社会恐慌、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等严重危害疫情防控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追究隐瞒、谎报和缓报疫情信息的行为人、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努力形成“疫情防控、人人有责”的社会共识,保证疫情防控措施无障碍无梗阻地得到落实,为疫情防控提供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社会环境。

  针对疫情防控过程中出现的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极少数人不按防控要求自觉隔离等危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也先后提出“为社会各界有效开展疫情防控,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营造有利司法环境”以及“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部署,要求各级司法机关依法严惩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各类犯罪,依法严惩利用疫情危害公共安全和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要充分有效地发挥法治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把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恪守法治底线,保持法治定力,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各项防控工作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

   3.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增强广大人民群众法治意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组织基层开展疫情防控普法宣传,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要强化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加强疫情期间矛盾纠纷化解,为困难群众提供有效法律援助。在疫情防控胶着对垒的阶段,在复工提上日程的紧迫时刻,要加大疫情防控的普法宣传,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努力形成尊崇法治的社会风尚。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强化法治理念、恪守法治准则,依法防控、依法治理,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确保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职能部门要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组织基层开展疫情防控普法宣传,特别是加大对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宣传教育,加强对健康理念和传染病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文明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认识到疫情防控的法律意义和法律责任,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紧紧依靠人民群众,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协同发力,我们一定能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向历史和人民交出一份应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大考的合格答卷。

   (作者: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 执笔:马一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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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迟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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