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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二战后丧失主权和军队到恢复自卫队;从自卫队走向海外到解禁集体自卫权,60多年来,日本国防政策在“由守转攻”的道路上不断加速——
二战后 和平宪法解除日本武装
二战后,在美国武装占领下,日本被剥夺国家主权,没有自卫权。1947年5月3日,在美国监督下,日本制定《日本国宪法》,其中第九条规定: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1950年 日本军力开始恢复
朝鲜战争爆发以后,美国出于冷战考虑,力主尽快与日本缔结和约,解除战后军事托管日本的状态,恢复其主权,恢复日本军事工业。同年7月8日,麦克阿瑟指示日本政府在12.5万警察部队基础上,另外组建7.5万人的国家警察预备队,将解散的日本海军残余部队改组为8千人的海上警备队。
1951年 《日美安全条约》通过
日本与美国在旧金山签订《日美安全条约》。该条约规定,美国享有在日本国内及日本周围驻扎陆、空、海军的权利,有在日本领土建立军事基地的权利;驻扎日本国内周围的美军,“用以维持远东的国际和平与安全和日本免受外来武装进攻之安全”等。
1954年 自卫队成立
自卫队法施行,在日本旧军队被解散9年后,名为陆海空自卫队的新武装力量被建立起来。经过多次扩充,当前,日本陆上自卫队总人数约15.4万人,海上自卫队总人数约4.9万人,航空自卫队总人数约4.7万人。
1960年 自卫队被赋予新任务
日本首相岸信介和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在华盛顿签订《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与旧条约相比,新条约规定,在日本行政管辖下的区域内日美任何一方受到攻击时将采取共同行动,进一步明确了美军保卫日本的义务。
1991年 自卫队首次海外派兵
海湾战争结束后,日本向海湾派遣扫雷艇,这是自卫队首次向海外派遣。此后,日本国会通过了《协助联合国维持和平活动法案》。这是战后日本国会首次通过向海外派兵法案。根据法案,日本可向海外派遣2000名自卫队员。
1997年 自卫队强化自主性
日美修订完成了《日美防卫合作指针》。“新指针”暗中扩大日美安保范围,增进日本自主防卫责任,进一步加强了日美共同作战体制。“新指针”特别强调“日本要以本国为主”“自卫队要以自己为主”。
1998年 日美安保体制进一步强化
日本政府制定了与“新指针”相关的《周边事态法》《自卫队法修正案》《日美物资劳务相互提供协定修正案》三项法案。日本经过几年努力,通过法制程序进一步加强了日美安保体制。
2001年 自卫队首进战区
“9·11”事件以后,日本自民党推动系列立法,自卫队借此得以首次派往仍为战区的伊拉克。
2007年 防卫厅升格为防卫省
在首相安倍晋三推动下,日本战后被有意降级的防卫部门——防卫厅升格为防卫省。
2011年 武器出口三原则被突破
政府允许日本参与武器研发和生产的国际合作,战后首次突破武器出口禁令。
2013年 成立“国家安全保障会议”
日本国会参众两院分别通过了有关设立“国家安全保障会议”的法案,由首相、外务大臣、防卫大臣和内阁官房长官参加的“四大臣会议”,作为“国家安全保障会议”的核心。
2014年3月 武器出口三原则被取代
日本政府举行国家安全保障会议,审议通过防卫装备转移三原则草案,以取代武器出口三原则。新的“三原则”将大幅放宽日本对外输出武器和军事技术的限制,使日本出口武器的自主权进一步扩大。
2014年7月1日 解禁集体自卫权
日本自卫队成立60周年之际,日本政府正式通过修改宪法解释、解禁集体自卫权的内阁决议案。根据该决议案,集体自卫权的行使范围包括与日本有亲密关系的国家遭受到攻击等,进一步放宽了“武力行使三条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