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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建霖观点
工会应当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政府部门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有必要将作为用人单位的政府部门与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政府部门区分开来,将用人单位作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重点对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各级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履行的情况进行的工作场所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社会监督的主要形式。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内容和重点
近年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范围被不断拓宽;同时,这也要求各级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要突出重点,不能平均用力,更不能泛监督化。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内容的拓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规定: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执行国家有关就业规定等10种情况进行监督。《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将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等情况列入监察事项范围。《劳动合同法》专节规范了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方式,用工单位被列入监督检查对象。同《试行办法》中有关“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表述有所不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工会对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社会保险法》中“工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的表述,与《试行办法》中“各级工会代表依法参加同级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对社会保险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的表述,也明显有所扩大。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重点。 一是最低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的落实。我国已经在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带薪年休假、产假时间、哺乳时间、延长工作时间限制、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冷水低温高处噪声作业分级、身体健康检查、安全生产和事故隐患排查等方面建立或者设立了一系列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这些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的落实情况应当成为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的重点内容。
二是惩戒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审查。为防止用人单位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三是劳动法律监督的重点对象是用人单位。《试行办法》规定,工会应当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政府部门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笔者认为,有必要将作为用人单位的政府部门与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政府部门区分开来,将用人单位作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重点对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方式和手段
一是前期介入。《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规定,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和条件,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法律、技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监督企业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工会与企业管理层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中,就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性裁员特别是建立申诉程序作出约定,强化用人单位全面、协作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承诺。工会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早期介入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制定、决定和修改;根据《公司法》和《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实现源头参与。
二是实时干预。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处分职工时,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或者提前征求工会意见,后者对用人单位拟作出的决定应当实时进行审查。《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三是交涉纠正。在可能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下,工会可以根据劳动者的举报、投诉、批评、检举和控告,依法开展调查以识别行为性质并进行交涉处理。《工会法》用了大量条文规定了工会开展交涉要求纠正改正的权利和程序,如企业、事业单位有克扣职工工资等情形的,工会应当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