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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明确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这意味着对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领导干部将予以问责,并且是动真格。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问责制度,是建立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关键所在,也是实现和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现实的制度保证。期望有关部门尽快出台具体规定,让这一制度真正具有可操作性,尽快进入实际运作阶段。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应当予以问责。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司法公正从来就不是一句空话,应当不折不扣地体现在每一个具体的个案上。领导干部掌握着公权力,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一言一行对社会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应当率先垂范,做尊重和支持独立审判和维护司法公正的楷模,而不应干预司法活动。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问责制度,本身就是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有效保障司法权力依据法定程序,在不受外界不当干预的阳光环境下顺畅运行,对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独立审判是我国重要的宪法原则之一。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遗憾的是,这个规定与现实存在一定的差距。我国现行司法体制的一大弊端就是,部分法院因为人财物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缺乏独立性,法官判案容易受到地方官员的不当干预。为法院依法独立审判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既需要推进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改革试点,减少乃至彻底割断法院在人事与财政上的地方依附,也应厉行司法问责制,排除一切法外因素的干扰,对干涉法院独立审判的领导干部予以公开曝光,予以坚决问责,让法官真正独立行使审判权。
不当干预司法之风,已经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严重违背依法治国的精神。不久前,四川眉山市气象局工作人员郑某某在大理市开车撞死路人后,让弟弟顶包。被交警识破后,郑某某被检察院诉上法庭,其所在单位领导亲自跑到大理,向法院递交了请求免予刑事处罚函,以组织的名义请该院对郑某某免予刑事处罚,引发了不良的社会影响。老百姓对形形色色的说情、走后门等不当干预司法之风深恶痛绝。特别是在司法体制改革尚未真正触及体制之弊,建构完备的独立审判体制尚有难度、尚需时间的背景下,更有必要切实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问责制度,形成必要的舆论压力和威慑力。
需要指出的是,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问责制度,在制度设计上应坚持一视同仁,避免选择性问责。只要是领导干部存在干预司法活动的问题,一经查实就应当坚决问责,绝不姑息迁就,使其不能、不敢干预。一旦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问责制度真正落实到位,对干预司法活动的现象动真格,那么干涉司法的歪风邪气必然会明显收敛,司法环境必然得到有效的改善。(作者系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