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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剧尺度谁来定?
//www.workercn.cn2014-04-09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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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法院 万青

  今年,网络剧发展势头迅猛。《灵魂摆渡》、《探灵档案》等一上线便创造了惊人的点击量。据统计,今年网络自制剧总量将会超过1700集,比去年同期增长45%。如此众多的网络剧,剧作题材超出常规,情节内容尺度宽泛,应该如何进行规范和管理呢?

  内容审查应尺度统一

  早在2012年,广电总局和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网络剧的规范制度有三:一是 “谁办网谁负责”,一律先审后播;二是行业自律;三是对制作主体进行准入和退出管理。今年1月20日,广电总局下发了补充通知,更进一步强化了网络剧播出机构准入管理、内容审核、监管及退出机制。但这些规定虽然明确了对网络剧的监管方向和管理原则,但是内容并不全面。

  内容审核方面,网络剧管理目前实行的是“谁办网谁负责”原则,虽然符合当前国际互联网管理的共同思路“少干预、重自律”,但是,由每位网络服务商内部组织审核员审查自己的网络剧,其实有失妥当。尽管上述通知里对审核员的资质做了比较严格的规定,但“任何人都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网络服务商和自己网站上传播的网络剧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并不适合自己组织审查,也缺乏监管手段。

  笔者认为,网络剧最终应由统一组织以统一标准进行内容审核。初步设想,当前网络剧的内容审核可以由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统一进行:在协会下设审核组织,引进国际分级制度,制定统一审核的具体标准和细则。如此并不违反网络管理原则,也将在更大程度上避免网络剧的内容审核流于形式,有助于规范网络剧制作,提高网络剧质量。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

  部分网络剧存在内容低俗、格调低下、渲染暴力色情等问题,这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将造成不良影响。退一步讲,即使通过内容审核的合法网络剧,部分内容也并不适合未成年人观看。如何保护未成年人不受过度渲染色情或暴力的网络剧的侵害?笔者认为,对于内容“限制级”网络剧的上传、下载及传播,实施网络后台实名制,限成年人进入,以限制未成年人观看和传播;同时,可以采取技术手段,校园、图书馆等场所的网络禁止接入不适合未成年人的网站等。但是,需要引起重视的是,一旦实行实名制,就必须加强对个人信息及隐私的立法和技术保护,防止实名制成为不法分子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

  版权保护急需完善

  网络视频版权保护一向是个难题。尽管我国当前网络视频版权的保护环境已经得到了很大改善,但是主要是针对一些热播的影视剧作。网络作为一个自由、开放、互享的平台,视频传播控制难度很高。网络服务商要让自己所传播的网络剧不存在任何法律争议,必须获得版权授权许可。然而,对于个人制作并上传的网络剧,网络服务商如何取得授权许可?合作方式、费用如何确定?个人又如何保护自己的视频版权?都面临法律困境。今年网络剧发展如此迅猛,该问题必将更加突出,急需有关部门和专家加强立法研究,做好应对准备。

  延伸阅读

  国外经验可资借鉴

  韩国通过立法确定对网上信息内容过滤的合法性,禁止互联网服务商接入所有被韩国政府列入“黑名单”的网站。同时,韩国成立了违法和有害信息报告中心,负责监督互联网上不良信息的传播和民众举报,在发现违法和有害信息时执行纠正措施。英国政府1996年签署了行业性规范《R3安全网络协议》,其中“R3”分别代表分级、检举和责任,由互联网监察基金会负责实施。首先是内容分级:对于不违法,但可能引起用户反感的网络剧进行分级和标注;其次是公众举报:公众可向基金会举报非法网站,基金会核实后作出处理;再次是从业人员自律:基金会拟定了《从业人员行为守则》,要求网络提供商承担起确保网络内容合法的责任。法国设有网络著作传播与权利保护高级公署,该机构由行政、立法及司法三个部门组成,负责监督管理网络盗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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