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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人民法院严格依照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解释规定,从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四个方面加以分析证明,认真审查具体案件中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严格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坚持法定标准,将该组织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定性符合立法精神和法律规范。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准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准确量刑。对于组织者、领导者依法从严惩处,其承担责任的犯罪不限于自己组织、策划、指挥和实施的犯罪,而需要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对于确属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的依法从严处罚。应当说,本案的量刑实现了这一目标。
正义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其中也当然地包含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的保障。只有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各项权利的庭审,才有可能被认为是一个正义实现的场所。本案中,法庭充分考虑了刘汉等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的人权保障问题。例如被告人不着囚服而身穿西服或者便装、不带械具等细节,就很恰当地反映了法院对被告人人权保障的关注。人民法院最大限度地为被告人提供了人性化条件,履行了诉讼关照义务。同时,法院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审判长对被告人以及律师的质证、提问给予了足够的耐心和充分的理解和保障,整个庭审过程中,司法机关依法告知并保障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充分行使举证、质证和辩护权利,被告人刘汉作了长达140多分钟的自行辩护。尤其是本案庭审中,多达20名证人出庭陈述,特别是被告人刘汉对关键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表示质疑,提出当面对质请求时,司法机关为查明事实,经多方协调,确保证人出庭作证。这在类似案件中是极为罕见的,刘汉等人及其辩护律师对此也表示满意。这样的进步,表明庭审的公开不仅仅是一种程序性的展示,而是为了实现正义的目标。我们期待并且相信这样一种进步不仅仅体现在本案的公开审理之中,也更为以后人民法院审理类似疑难复杂案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典范,有助于司法机关更加圆满地追求程序正义、实体正义的实现,彰显司法理念和法治精神。
本案庭审历时17天,出庭证人20名,49位辩护人为36名被告人进行刑事辩护,这些数字充分表明审判机关的审慎态度和对辩护权的尊重。但是另一方面,这些数字加上本案指控罪名数量众多、犯罪事实复杂,都给本案的庭审控制增添了极大困难。必须指出的是,本案庭审法官以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高度负责、重视,更以高超的庭审控制技巧,使得整个公开庭审高效有序、理性平和。最近诸多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表明,建立在对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前提之下的法官庭审技巧尤其对审判程序的把握、控制、调度能力,已经有了长足的提高。
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但是毋庸讳言,以往在类似的案件中,检察机关的指控几乎就等于审判机关认定的事实,甚至只字不改。其主要原因固然是检察机关公诉事实的准确,但是也容易令人怀疑在大要案件中,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精神是否不足,而相互配合是否过分。值得重视的是,本案中,一审判决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有部分未予采纳,这样的结论应当可以打消类似顾虑。在这样一个大要案件中,以这样一种结论结束一审,一方面需要包括检察官、法官在内的所有法律职业共同体高度的专业理性和对法律高度负责的信念,另一方面则也更需要法官基于实现正义目的的勇气和实事求是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