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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学习《劳动合同法》。资料照片
依法开展集体协商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从法律上确立了集体协商制度,为各级工会依法主动开展集体协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遵循。20年来,全国各级工会依法主动推动劳动关系双方就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重大事项深入开展集体协商。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签订集体合同242万份、覆盖企业632.9万家、覆盖职工2.87亿人,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129.8万份、覆盖企业364.4万家、覆盖职工1.64亿人,已建工会企业80%以上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积极争取党政重视支持,推动形成工作格局。各级工会积极争取将集体协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总体布局,党政主导、三方协作、工会力推、企业和职工积极参与的集体协商工作格局初步形成。全国共有25个省(区、市)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写入当地“十二五”规划纲要;14个省(区、市)成立了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一些地方以党委政府的名义召开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会议、专门下发指导文件;29个省(区、市)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纳入党政目标考核体系。
加强源头参与,推动完善集体协商制度规则。各级工会积极做好源头参与,推动人大加大集体协商立法力度。目前,《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均对集体协商制度做出初步规定。同时,28个省(区、市)出台了集体协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11个省(区、市)颁布了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依法遵章推进,作为履行基本职责重要抓手。各级工会以《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作为基本遵循,把集体协商作为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的重点工作来抓。全总先后做出集体合同是工会贯彻实施《劳动法》的“牛鼻子”,“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决策部署。不少地方工会把集体协商作为全会重点工作来抓,列为“一把手”工程,建立激励机制,加大人财物投入力度。
建立专家队伍,促进集体协商合规有序开展。各级工会注重通过培养集体协商谈判专家、建立专家指导机构等形式,帮助和指导职工方合规有序开展集体协商,保障集体协商真正见到实效。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专兼职集体协商指导员14.9万人,其中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4000多人。同时,全国有18个省(区、市)建立了集体协商工作专家指导组(团)、顾问组(团)、律师团等工作指导机构。
培育先进典型,切实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近年来,各级工会培育出一批区域、行业、企业集体协商的先进典型,特别是沃尔玛、家乐福、肯德基等一批世界500强在华企业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涌现出武汉餐饮、大连软件、邳州板材、上海出租车等一批程序规范、内容具体、影响广泛的行业集体协商典型,产生了良好示范引领作用。
积极宣传引导,不断凝聚集体协商社会共识。各级工会借势、借时、借力加大对集体协商工作的宣传力度。“调整工资要协商”“化解劳动关系矛盾靠协商”的社会认知度和认同度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企业习惯于借助集体协商依法化解劳动关系矛盾,越来越多的职工善于通过集体协商依法理性表达合理利益诉求。
在全国各级工会的不懈努力下,集体协商制度已成为劳动关系双方依法消除分歧、化解矛盾、达成共识的基本手段,在完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企业职工利益共享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升工会组织吸引力凝聚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对于调整劳动关系的基础性作用更加凸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