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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业、区域集体协商。行业、区域集体协商具有调整劳动关系的层次更高、力度更大、范围更广的特点,但是《集体合同规定》中没有涉及行业、区域集体协商,《劳动合同法》仅有第五十三、五十四条涉及到这方面内容。各地依照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和全总下发的《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政策要求,比照企业集体协商的有关规定,对行业、区域集体协商的法律规范进行了积极探索。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南、海南、重庆、甘肃等省(区、市)和杭州、宁波、无锡等市地方法规中,设立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商专章,具有较强的现实指导作用。
作出刚性规定督促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面对部分用人单位拒绝或拖延回应工会提出的协商要约,各地工会往往缺乏有力的法律武器来督促用人单位坐到谈判桌前,进而造成集体协商工作停滞不前。为解决用人单位不配合集体协商的问题,各地在立法中运用相关行政手段促进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制度,认真履行集体合同条款。如将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的情况纳入诚信评价体系、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或劳动执法年审内容等;在授予用人单位或者经营者荣誉称号、评定企业信用等级、评选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时,将其作为重要考评依据等。此外,黑龙江、江苏、福建、江西、湖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陕西、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和沈阳、大连、无锡、常州、乌鲁木齐等5个城市还针对用人单位拒绝或者拖延答复职工方平等协商要求、拒绝提供或者未如实提供有关平等协商所需情况和资料、拒绝依法签订集体合同、阻挠上级工会指导职工协商订立集体合同、不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进行审查、拒不履行生效的集体合同等情形设置了罚金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