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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集体合同条例》于11月15日施行
//www.workercn.cn2014-11-18 09:33:08来源: 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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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5日,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沈阳市集体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4年11月15日施行。

    在沈阳市总工会的积极建议和推动下,《条例》列入了沈阳市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计划。立法过程中,沈阳市总工会和沈阳市人大内司委、法制委密切配合,会同沈阳市法制办、沈阳市人社局、沈阳市企联、沈阳市工商联等部门,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先后深入到国有、民营和外资企业调研,面对面听取职工群众和企业管理层的意见、建议;召开各种座谈会,参加的一线职工、企业管理者、律师、学者、政府管理人员达70多人;对人大代表、立法顾问、上级领导等实行定向征集意见;并在《沈阳日报》等新闻媒体刊登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修改意见。同时,在虚心学习外地立法经验,吃透上位法规定,避免冲突的基础上,进行了创新,如职工方协商代表可以通过竞选产生、书面协商也可以成为有效的协商形式、协商中止期间累计不超过60日、行业集体协商可以在市级层面开展、区域行业集体会议中协商代表出席率应超过五分之四等,这些特色内容都是其他地方立法和上位法没有规定。

    《条例》是继2005年11月《沈阳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施行后,沈阳市总工会组织参与劳动立法的又一重大成果,正值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依法治国,《条例》的出台,对于完善沈阳劳动法规体系,形成地方劳动法治体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实现企业和职工利益双赢;强化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民主意识,加强基层民主建设;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辽宁省总工会办公室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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