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热播的电视连续剧《安家》,向人们展示了房产中介这一行业的风采和内幕,尤其是塑造了店长房似锦这一形象,她以精明、干练和智慧的风范,成为了房介行业的典型代表。
而在北宋的都城汴京,房舍租赁与二手房销售业务同样很兴旺,像房似锦一样的房产中介也是数不胜数,但在那时他们被称为田宅牙人。
田宅牙人享受官府佣金
正因为汴京的房屋中介业发达,所以田宅牙人在沟通田宅买卖需求的同时,往往也会有一些人借助官方赋予的权力,勾结强者,欺行霸市,上下其手,种种违法乱纪的欺诈行为时有发生,不仅扰乱了房产市场,也阻碍了田宅的正常流通。为此,宋廷加强了对“房似锦”们的监管力度,让他们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又履行好自己的义务,使房屋租赁业健康发展。
在汴京房屋的租赁和销售,买卖形式多样,手续很是复杂,所以在每一桩田宅的交易中,需要田宅牙人来帮助操作。因为他们具有沟通田宅交易信息、提供居间中介服务、执行政府信用担保公正功能、监督田宅赋税、加强交易的规范性的职能,从而成为促进田宅流通的一支令人瞩目的职业群体力量。
为了加强对田宅牙人的管理,宋廷针对交易牙人制定了《牙保法》,把包括田宅牙人在内的所有牙人都纳入官府的控制之下。宋廷规定:经官府登记批准,并发给类似营业执照的“身牌”后,才能从事牙人的活动。据记载,宋政府发给田宅牙人的“身牌”,是一种木质牌子,作为田宅牙人进入市场的行业执照。颁发“身牌”的目的,不仅在于管理牙人,还在于要通过牙人监督商人,从而把官府的控制能力延伸到各个市场和各种物业交换过程中去。
正因为宋代将一部分田宅牙人纳入官府的直接控制之下,所以也要替他们着想,官府所收取的税收中,有一项牙契钱,这实际上就是官府为田宅牙人收取的报酬。关于“牙契钱”的征收比例,后来南宋俞文豹在其《吹剑录外集》中说:“牙契钱者,民间买田宅即投印契书。嘉佑末,每千钱输四十;宣和末,陈亨伯经制增为六十;绍兴初,孟富文总制又增为一百。”从牙契钱的征收比例来看,这个比例是不断变化的,一般为田宅价的4%、6%、10%。根据前朝惯例,宋代对其管辖的田宅牙人发放的佣金,为田宅成交额的10%以内,在当时应该属于相当丰厚的收入。
产权交易前的调查
宋廷为了防止田宅牙人“违法交易,及不印契、不离业、不割税,以至重叠交易,词讼连年不决”状况的发生,对其在田宅交易中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全面的法律管控,这就是所谓有权利就有义务。
宋廷规定:田宅的买卖必须通过牙人的居间中介才为国家所认可,这等于授给了田宅牙人特权。在田宅买卖中,卖家必须提供“阄书砧基”,即“人户交易,当先凭牙家,索取龟书砧基,指出丘段围号。”“阄书”是记录分家时各当事人所分得具体田产及其座落方位的文书,经过官府盖印确认的,被称为“印阄”。砧基即砧基簿,上面标有田地的四至、数量、形状等,因图形像鱼鳞,俗称鱼鳞图,是经户主与官府共同确认的用来编造地册及税额的一种底簿。
有了“阄书砧基”,田宅牙人就需要根据阄书、砧基簿的记载,来确认田宅交易的合法性,以防止“一物两当”的重叠交易行为。田宅牙人必须进行调查,他们一般向见证人了解有无界至争端和重复典卖情况。因为田宅重复交易而造成他人损失的,田宅牙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还要被判刑,所以他们不敢马虎。对此,《宋刑统·户婚律·典卖指当论竞物业门》明文规定:“有将物业重叠倚当典卖者,本人、牙人、邻人并契上署名人,各计所欺入己钱数,并准盗论。不受钱减三等,仍征钱还被欺主人,如业主填纳罄尽不足者,勒同署契牙保、邻人等,共同填赔,其物业归初倚当之主。”这里的规定就是为了避免业主一房两卖。除了防止重叠交易外,田宅牙人还必须“次问其所亲,有无应分人出外未回,及在卑幼未经分析。”这是防止在业主亲人之间遗漏田宅的所有权人,造成交易后的纠纷。
除此之外,宅田牙人还必须对寡妇卑幼的土地产权真实性尽到法律义务,否则造成损失的要负法律责任。《宋刑统》卷十三《户婚律·典卖指当论竞物业门》规定:“如是卑幼骨肉蒙昧尊长,专擅典卖、质举、倚当,或伪署尊长姓名,专擅买卖,其卑幼及牙保引致人等,并当重断,钱、业各还两主。”这就是说,宋代法律规定特别注重保护寡妇卑幼的合法田产的权益。在田宅交易之前,田宅牙人必须进行上述程序的调查与核实,才能确保田宅交易符合法律规定,避免争议和纠纷的发生,对此宋人称为:“得产有堪合,典卖有牙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