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契约中的告知
宋代田宅交易中要订立契约,田宅牙人还要把握好知情权的告知义务。这一阶段,田宅牙人首先通知业主的亲戚四邻,因为在当时的社会,宗族关系对土地交易的影响还是很大的,而且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宋刑统·户婚律·典卖指当论竞物业门》就规定:“应典卖、倚当物业,先问房亲;房亲不要,次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房亲着价不尽,亦任就得价高处交易。”就是说,在价钱同等的条件下,业主宗族中本房的亲戚拥有购置田宅的优先权,其次是业主的四邻。所以,田宅牙人对于每一桩田宅交易,在其订立契约阶段,要通知这些人参加,以最后敲定田宅的买主和价格。
同时,为了避免因民间契约文书格式与内容的不完备而引起的纠纷,所以对田宅交易也有了相关的规定,这也是田宅牙人所必须遵循的交易原则。宋太宗太平兴国八年(983年),国子监丞知开封府司录参军事赵孚上言:“庄宅多有争诉,皆由衷私妄写文契,说界至则全无丈尺,昧邻里则不使闻知,欺罔肆行,狱讼增益。请下两京及诸道州府商税院,集庄宅行人,众定割移典卖文契各一本,立为榜样。”赵孚的奏表是说,在当时出现了因为文书格式不当造成的房产交易纠纷有增多的趋势,需要引起朝廷的注意。他建议官府制定统一的文书契约文本,便于“庄宅行人”即田宅牙人们在办理房产交易时使用,以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对于这个奏表,宋太宗深以为然,便批准在全国推广使用。
到了崇宁三年(1104年),宋徽宗“敕诸县……印卖田宅契书,并从官司印卖。”宋徽宗很聪明,把控田产交易的税收源头,在于契约文本的控制,也就相当于统一税票。这个敕令规定,买卖契约用纸,必须使用由官府统一印卖的官版契纸。为切实推行官板契纸,政和六年(1116年)四月又诏:“人户典卖田宅,议定价值,限三日先次请买定贴,出外书填,本县上簿拘催,限三日买正契。”就是说,田宅买卖双方议定价钱后,要先到官府买定贴,经县上审查后,再买正契誊抄。官版契约文书被称为正契,而民间自行书写的契约被称为“草契”、“小契”或“白契纸”,而这样的契约不能闻官纳税,就是容易漏税。
在这项管理上,田宅牙人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田宅交易时,他们必须监督交易双方使用官版契约文书,一方面规范了牙契文书,另一方面保证了契税的征收。
赋税过割中的监督
田宅契约订立完毕后,田宅牙人只是完成了中介的义务,他们还必须监督双方到官府完成田宅赋税过割的最后一道手续,就是把田宅买卖交割契约呈交官府纳税盖印,称为“投税印契”。据宋徐松的《宋会要辑稿》载,宋徽宗政和元年(1111年)户部规定:“欲诸以田宅契投税者,即时当官注籍给凭由,付钱主,限三日勘会。业主、邻人、牙保、写契人书字圆备无交加,以所典卖顷亩、田色、间架勘验原素税租、免役钱,纽定应割税租分数,令均平取推,收状人案。当日于部内对注开放。”这里的记载表明,官府要在田宅交易的契约上加盖印信,同时另给买主凭证,以保障交易的合法性。同时,原业主应缴纳的赋税数额、免役钱等要过割给新的业主去承担,并且要在官方赋税文书上作过户变更登记。显然,田宅牙人在田宅交易中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
另外,宋廷曾制定了一种被称为“手把历”的表格、登录簿发给田宅牙人,让他们担负起登记与汇报田宅交易资料的职责,从而督促买卖双方及时抽税印契,避免偷税漏税。如果交易双方有规避契税的行为,田宅牙人还有义务向官府陈首告发。据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征榷考》载,宋孝宗乾道七年,户部发文规定:“每交易一十贯,纳正税钱一贯,除六百七十五文充经、总制钱外,三百二十五文存留,一半充州用,余一半入总制钱账,如敢隐漏,依上供钱法。人户违限不纳,或於契内减落价贯,规免税钱,许牙人并出产户陈首,将物业半给赏,半没官。”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当时的赋税比例不低,造成一些业主千方百计偷税漏税,就在所难免,所以官府就需要参与者田宅牙人的监管。
由于宋廷重视对“房似锦”们加强管理,不仅保证了田宅交易的正常秩序,而且很好地堵塞了此中的各种漏洞,使因此带来的国家税收损失大大减少。显然,宋代的房屋中介对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塑造了这个行业鲜明的历史形象。
(作者单位: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