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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春观点
全面落实“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要求我们增强法治意识,运用法律手段,完善工会维权机制,把维权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要求我们把国家法律法规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面对改革不断深入、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工会维权任重道远的新形势、新任务,工会干部只有不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才能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准确把握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内涵
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坚定信念来认识事物、判断是非、作出决策的一种思维方式。法治方式是以法治思维为前提,注重依照法律化解矛盾、开展工作、解决问题的一种行为方式。就二者的关系而言,法治思维决定、支配法治方式,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维的具体体现,二者既相互作用,又相互促进。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理论和实践内涵:
一是合法性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要求。合法性思维是法治思维的起点,我们认识问题、思考问题、作出决策时首先要考量合法性问题,时时处处审视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
二是公平正义思维和促进社会和谐的要求。公平正义思维作为法治思维的核心,既追求程序正义、形式正义、主观正义和个案正义,同时也追求实体正义、实质正义、客观正义和社会正义。要求我们作出决策、制定政策时要兼顾各类群体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努力寻找最大公约数。
三是程序性思维和按程序办事的要求。程序是保证实体结果合法公正的重要途径。坚持程序性思维就要坚决摒弃目的至上、不择手段的人治思维模式,要尊重程序的独立价值,作决策、抓落实都要符合程序,使人情、关系、偏见、恣意得到消除,力求相应纠纷和问题在法治轨道上得以解决。
四是权力制约思维和主动接受监督的要求。“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牢固树立规范行使权力和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正确处理权与法的关系,遵守法律底线,主动接受各方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