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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我国立法工作重点也从粗放型立法向精细化立法方向转变,从“立新法”向“修旧法”方向转变,立法后评估作用日益凸显。立法后评估已经成为立法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张德江委员长在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更加注重提高立法效益,建立健全法律出台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制度,使这些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这对地方人大做好立法后评估工作同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目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把《西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作为首次立法后评估对象,正在有序推进该项评估工作。这体现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民生的高度关注, 体现了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重视。
公众参与是做好立法后评估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则。立法后评估不仅是一项立法评估工作,同时也是一项社会参与度很高的民主政治工作,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增强公民法治意识的有效载体。公众参与是人民主体地位的体现。社会公众是立法后评估工作重要的、不可或缺的参与者。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并要求“完善人大工作机制,通过座谈、听证、评估、公布法律草案等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扩大公众参与,对做好地方立法后评估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扩大公众参与,是民主立法的必然要求。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立法为了人民、立法依靠人民。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的主体意识与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追求幸福美好生活的愿望越来越迫切,对法治的向往越来越强烈,对参与立法、反映自身利益需求的积极性越来越高,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期望、新要求。一方面,人民群众对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提高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充满了希望,期望共享发展成果;另一方面,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对保障自身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的关注和诉求愈显迫切。同时,伴随着人民群众思想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网络等新媒体的快速发展,广泛凝聚社会共识的难度增加。立法后评估正是一条保障公众民主参与立法、表达诉求、凝聚共识的重要途径。立法后评估将公众作为评估的重要参与者,通过各种方式听取他们对法规的评价,让不同利益关系人充分表达各自的观点和理由,提出对该法规的意见和要求,保障公众享有对法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权和参与权。
扩大公众参与,是科学立法的必然选择。科学立法,就是要求立法准确反映和体现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通过立法后评估,对所要评估法规的制度设计的科学性、规范内容的可操作性、执行的有效性等作出客观评价,为法规的立、改、废提供依据。评估结论的客观与否,与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有着必然联系。立法后评估正是一条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提高立法科学性的重要途径。公众参与立法后评估,不同利益群体、不同阶层代表的各种声音,可以在立法中加以汇聚,成为立法决策者作出决断的重要依据。公众参与立法后评估,可以更好地反映哪些问题在法规上还不明确、有缺项,需要通过立法作出必要的规定;已有的法规规定,哪些需要及时修改完善,哪些需要进一步配套、解释,哪些需要废止;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上下之间、相互之间是否协调,是否需要加以理顺、规范、衔接。公众参与立法后评估,有利于及时发现立法中存在的不足,与立法预期偏离的程度,有利于准确认识和把握事物发展的规律,找准立法的重点难点,有利于探求科学应对之策,切实增强法规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公众参与立法后评估,有利于不断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为做好今后立法后评估打下良好基础。
张德江委员长指出:“现在,全社会对立法质量普遍关注,要求越来越高。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法律法规,而是法律法规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为此,做好立法后评估、提高立法质量,切实需要扩大公众参与,以体现民情、汇集民意、集中民智,使制定的法律法规更加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使制定的法律法规能立得住、行得通、切实管用。
扩大公众参与,是培养公民法治意识的重要内容。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制定法律是为了使一个普通人知道他应当期待的后果。”法治的力量在于人们出自内心的遵从,如果人们没有法治精神,社会没有法治风尚,法治就无从谈起。当前,我国正处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时期,扩大公民有序参与、增强公民法治意识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公众参与立法后评估的过程,就是将立法意图或者立法目的传导给社会和公众的过程,就是将法规规范的具体要求大众化、社会化的过程。公众参与立法后评估的过程,就是人民群众关注立法、了解立法、参与立法、认同立法、掌握立法精神的过程,是将法规潜移默化地融入人民群众思想观念的过程,同时也是检验立法是否民主科学的过程。公众参与立法后评估的过程,既是立法机关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听取各方面意见的过程,也是引导社会舆论、凝聚各方共识的过程,还是普及法律法规知识、使立法的过程成为普法的过程。通过公众对法规实施的评价,还会激发全社会对立法的关注和参与,使立法活动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之间形成良性互动,从而强化全民守法的内在动力,使法规能够得到全面有效的实施和遵循。
在全国各地方开展的立法后评估实践中,公众参与日益受到重视,参与形式不断创新和丰富,作用发挥越来越好,但公众参与立法后评估的制度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在立法后评估工作中,要进一步健全民主开放包容的立法后评估工作机制,要完善立法机关主导,有关部门参加,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共同参加的工作机制,使各方面意见和关切得到充分表达,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要进一步拓宽公众有序参与的途径,对已经形成的问卷调查、座谈会、听证会等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要用好用足,还要积极探索新的方式,如公共调查、网络论坛等,拓宽公众参与的途径,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要进一步健全公众意见征求、采纳和反馈机制,重视网络民意表达,认真归纳整理分析各方意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要充分发挥好人大代表作用,在立法后评估工作中更加注重发挥人大代表的特点、优势和作用,认真研究吸纳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
(作者单位: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