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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司法保障
人民法院必须树立自信、保持定力,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确保中央决策部署在法院系统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概括地说,就是要正确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是正确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做到两个职能、两个强化、两个严格。两个职能,一是履行法治服务大局的职能;二是法治制约政治权力的职能。通过案件审判、发布审判执行系列白皮书、召开府院联席会议,以及司法大数据分析等来不断规范政治权力,预警权力风险。两个强化,一是强化党建促进法治;二是强化党组的主体责任促法治。两个严格,一是严格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二是严格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行政和法律事务。
二是正确处理好深化司法改革与服务全面改革的关系。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促进依法行政。考虑与市政府共同出台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相关规定,并且提高司法建议的反馈率;完善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区域,解决所谓官官相护的问题。二是加强人权保障。如积极调研推进把立案审查改为立案登记,简化立案程序。三是推动法治风尚,如进一步推广“小巷法官”进社区工作。
三是正确处理好公正司法与司法公信的关系。主要从三个层面来考虑:一是分权制约,如进一步完善电脑随机分案、执行分段管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二是改进宣传,彰显公正,如通过新媒体的整合强化话语权;三是信访的法治化建设,包括通过远程视频接访、开通网络信访平台、加快第三方(律师)化解机制建设等。
四是正确处理好司法民主与司法公开的关系。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认真完成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到2015年实现人民陪审员人数是法官人数的2倍;二是拓宽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范围,大力推行在减刑假释、执行、信访、廉政监督中使用好人民陪审员;三是落实《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公民旁听庭审制度的若干规定》,畅通公民旁听渠道,保障公民旁听权利。
五是正确处理好司法改革与司法责任的关系。一是改革人财物管理体制。二是明确各类人员(主要是主审法官、辅助人员、行政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重点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试行责任倒查;三是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四是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
六是正确处理好独立审判与接受监督的关系。一是推进审委会改革,注重审议规范性意见,限缩个案讨论范围;二是厘定审判长、副庭长、庭长以及分管院领导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职责,落实主审法官、合议庭的审判主体职责;三是改革裁判文书签发报批制度,主要是规范院长、庭长审判监督权的范围和方式;四是将审判长由常任制改为资格制,建立完善合议庭成员定期交流轮换机制;五是建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合议庭成员提交书面意见制度;六是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郑重,市中级法院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