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2019年7月,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指出,要强化政法系统执法监督,推动在市、县公安机关建设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探索建立派驻检察机制……着力构建一站式、全要素、即时性的执法监督管理新模式。根据实践探索,笔者从派驻检察室的职能定位、完善机制等方面进行思考,提出建议,以期有益于该项工作的深入推进。
派驻公安机关检察室的功能和作用
强化执法监督,实现实体公正。当前,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具有滞后性、被动性和局限性,大多数的问题都是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通过查看案件卷宗时发现的。向公安机关派驻检察室后,检察官在参加公安机关办理重大疑难案件的过程中,能够从批捕、起诉角度对案件的侦查方向和证据标准提出合理化建议,同时将审查关口前移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监督,促使侦查人员及时收集客观证据、关键定案证据,并能够针对办案人员在刑事执法办案中证据的收集、保管、移送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纠正建议,以确保达到“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证据标准。
规范执法行为,实现程序公正。公安机关在办理大量刑事案件时,由于受破案压力、监督缺位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同时办案人员在法治意识、执法能力上参差不齐,有的存在程序意识淡薄、侦查手段单一而导致办案质量不高等问题,如立案不实、案件台账不规范、取证程序不合法等。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过去检察机关对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未形成系统化、制度化的执法监督格局。在派驻检察室的工作中,派驻检察官能够从刑事立案就开始介入,使办案人员在全程监督下开展工作,能够起到规范执法、强化程序意识的作用。
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由于侦查机关对控辩双方质证的过程缺乏直观、深入了解,有的侦查人员对法庭最终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标准缺乏足够重视。有时,检察办案人员认为是案件达到起诉条件的必要证据,侦查人员则可能认为无需收集,导致侦查取证不到位,案件退回补充侦查,进而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行重复取证,降低诉讼效率。“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派驻检察室具备深入侦查一线的便利,同时对案件的定性和证据标准的把握更为充分,办案人员可以在派驻检察官的引导下更有针对性地收集、调取证据,把问题在案件提请审查批准逮捕之前解决,从而加快诉讼进程,提高诉讼效率,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
保障公民权益,实现群众期盼。处在距离群众最近的一线,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执法能力、执法水平和执法形象直接关系党和政府的威信,关系到百姓的安危。同时,在刑事侦查措施面前,犯罪嫌疑人属于弱势群体,人身权益容易受到侵犯,随着权利意识、法治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有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检察机关自身严格司法,还要求检察机关切实履行对其他司法、执法机关的监督职责。
派驻公安检察室工作机制完善
建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公安机关办案平台系统能够全面、系统地反映所有案件的处理情况和流程,为保证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各种刑事执法信息的知情权,需要开展同步监督,公安机关应为派驻检察室开通公安内网登录权限,派驻检察官可以通过专用电脑随时浏览公安机关办案系统,查阅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基础台账、110指挥中心接警记录;查阅刑事立案、移送审查起诉信息;查阅采取、变更逮捕、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情况信息;查阅刑事案件变更为治安、行政案件等情况信息,从案件的受理到案件的全部办理过程都能纳入监督视野,最好是在处理好两个涉密网之间衔接问题的前提下,实现公安执法信息与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无缝对接。
建立定期联系通报机制。派驻检察官可以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商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进行类案指导、业务咨询,并分析研判公安机关在一段时间内刑事执法活动所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对于轻微执法瑕疵,可以在联席会议上口头通知纠正。派驻检察官还应将联席会议情况及通报违法情况等各项工作进行记录并总结分析,向本院侦查监督部门汇报反馈。
建立泄密防范及问责机制。一是严格限制案件信息查阅人员,从源头上控制案件泄密的可能。对于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系统上的案件信息只能由负责办理的派驻检察官查看。因工作需要查看案件信息时需要登记备案,写明查看的具体信息。二是加强对检察人员的保密纪律教育,切实提高保密意识。三是建立泄密问责机制,一旦发现检察人员存在泄密行为,根据情况采取调离岗位、撤职、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切实提高检察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纪意识。
建立监督结果考核及惩戒机制。一是建立考核机制,需要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协调配合,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送的《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公安机关应将该类文书作为对侦查人员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和参考,对于检察机关的建议、要求,公安机关在完成后还应该及时回复检察机关备案。二是建立惩戒机制,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送达的《立案通知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指令性监督文件和意见,应该有落实的期限和不执行的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