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要积极主动作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因案致困致贫当事人的司法救助、救济工作,通过司法救助,帮助其摆脱困境。
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给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一系列困难。同样,也给诉讼案件当事人造成不小困难。如一些诉讼原告一时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用;一些像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到期债权等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因一时困境,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使一些当事人因案致困致贫,生活陷入困顿。
为此,人民法院要积极主动作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因案致困致贫当事人的司法救助、救济工作,通过司法救助,帮助其摆脱困境。树立“应救尽救”和“把好事办好”的理念,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内,从优用足各项法律政策,以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让人民群众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国家法律和人民司法的公正与温暖。为此,笔者以为:
一是争取最大限度救助。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对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执行费的缓、减、免,让那些打不起官司的人权利得到保护。受理当事人司法救助申请后,要及时组织人员认真做好材料审查、实地调查等工作,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时提出救助意见向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沟通汇报,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为申请人争取最大限度的救助,并确保发放落实到位。让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让受害的弱势群体得到救助和抚慰,以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真正让社会困难群体通过司法救助渠道及时得到法律帮助,从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是拓宽司法救助渠道,多方协调帮扶帮困。协调联系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为虽获得一次性司法救助但生活仍困难的被救助人再争取相关的社会救济。主动协调民政、医保、教育等部门和工会、妇联、慈善、残联等社会团体,积极协调为其办理低保、残疾人补助和扶贫救助等,通过减免医疗费、学杂费和低保补助、帮助就业等方式,为被救助人进行多渠道社会救济。
三是做好心理疏导工作。在办理司法救助申请案件中,法官和执行人员,要通过线下线上,与求助的当事人面对面恳谈,上门慰问鼓励、电话微信交流沟通,邀请专业心理师矫正服务等多种方式,对每一个申请人充分表达同情、抚慰之情,引导他们克服心理障碍,消弭情绪阴影,积极面对生活中的变故。
四是做好回访工作。司法救助并不是一次性简单付款,帮扶工作更不能一次就画句号。每一个司法救助案办结后,承办法官要继续保留申请人联系方式,适时进行回访,尤其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和逢年过节给予问候慰问,帮助申请人解决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困难。让他们感受到时刻都有人想着、念着他们。
与此同时,加强和完善司法救助的监督机制,明确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确保专款专用;定期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布司法救助情况,赢得社会广泛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