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各自有一种运行良好的天然存在的规则,前者他称之为物理神学,其实就是自然界的秩序,后者他称之为道德神学,其实就是人类社会的秩序,我们也可以称之为法理秩序。
法律和法学“上接天线,下接地气”。
所谓“上接天线”,是指向上寻求自然法,承认有一种高于实在法的法则。所谓“下接地气”,是指认为法律与高级版的“天”和“高级法”不同,总归是来自于地上。关于后者,孟德斯鸠当然会强调地理风土对法律的影响,而另一种主张则会将法律的起源归总到人间与社会,这也就是《文子》以老子之名而道出的“天下几有常法哉!当于世事,得于人理,顺于天地,详于鬼神,即可以正治矣……法生于义,义生于众适,众适合乎人心,此治之要也。法非从天下也,非从地出也,发乎人间,反己自正。”后者作为老子学派的法哲学,强调法不是天下掉下来的,不是地上长出来的,而完全来自于人类社会,“得于人理,生于众”。
关于“地气”,这是个漫长的话题,我们这里主要谈谈法律和法学的“天线”。
事实上,关于“天线”,同样有两个方向,这也就涉及如何理解和界定自然法。一个方向是理想型的。此方向之观点认为,自然法具有相当的理想性和神圣性。自然法虽然不是反映天的意志的神意之法,但总归应当反映一种天道运行的理想状态的法则,关于这一点,我们在讲康德的道德神学时也大致予以指出了。
事实上,康德的词汇虽然有些玄妙,解释起来还可以更简要些,其实也就是讲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各自有一种运行良好的天然存在的规则,前者他称之为物理神学,其实就是自然界的秩序,后者他称之为道德神学,其实就是人类社会的秩序,我们也可以称之为法理秩序。对于法理,有一种分类,分别是宏法理、广法理、大法理、纯法理。宏法理,指的就是康德与孟德斯鸠试图揭示的自然界与人类社会共同存在的与世界的整体运行相关的法理,即秩序;广法理,指的是人类社会的秩序及其原理,也就是康的所讲的道德神学,我们可以将这里的道德置换为法理,称之为法理秩序,强调人类社会的秩序属性,自然法即发挥其作用;大法理,指的是我们所讲的法律之各个门类、各个分支学科所蕴含的法理,即各类法律的原理;纯法理,即我们通常所讲的法理学,即专门研究法理之通论的一门学问。我们理解康德之法理秩序观念和自然法时,可以将其视为理想型自然法的典型。
有意思的是,孟德斯鸠虽然一样与康德述及宇宙,具有一种宇宙意识,但是,显然,孟德斯鸠更加强调一种自然法的现实性,我们可以称之为自然法的另一种方向,即现实型自然法。应该说,《论法的精神》虽然上接天线,下接地气,但主要还是谈论了法律是如何接地气的,而其对天线的理解,也牢牢守住现实的土壤,将其放在人类之本性的层面进行讨论。所以说,在这一点上,其与老子法哲学也是暗合的,同样强调人理和众。
事实上,我们所理解的自然,本来就有理想型和现实型两个含义。有趣的是,老子之道法自然的说法,同样可以做这两种理解,一种认为道来自于天,另一种认为道来自于事物的本性和事物与事物的联系。显然,孟德斯鸠就在后一个方面来界定他的自然法。所以,尽管孟德斯鸠在使用讲自然法时,开始还谈到了先于规律、先于法则、造物主这样的理想型自然法的范畴,随后马上改换门庭,从人类之本性来归纳他所认为的四条基本的自然法。
第一条是和平,第二条是觅食,第三条是异性相吸,第四条是社会合作。和平,是为秩序之本,暴力状态只能导致无秩序(尽管有些暴力是为了造就一种新秩序);觅食,是为人类生存之本,甚至也是秩序起源的动力——人类在觅食当中形成了管理和约束;异性相吸,当然是人类繁衍的最人性的法则(有时候人们称之为天性,这里的天指的恰好是天生、自然而然的意思,却与天无关);社会合作,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基本样态。
这就是孟德斯鸠的“天线”,可以说风格淳朴,应该说,这几条自然法法则,也是他诚恳面对人类社会的基本心得。(作者系法学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