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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怀:关情劳动法,怀忧劳工权
//www.workercn.cn2014-04-02来源: 中国人民大学校史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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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与我国《劳动法》的制定与修改工作

  自1981年起,全国总工会成立了法律顾问委员会,当时聘请了钱端升、陈守一、芮沐等十位教授为顾问,我亦忝列其中,至今担任这一职务已27年了。因为我是全国总工会的法律顾问,所以很多法律都参与制定,尤其是《劳动法》。我参加劳动立法工作始于1956年。1954年颁布宪法以后,中央提出仅有宪法是不够的,需要制定一些部门法,特别是民法、刑法,还有劳动法。刑法和民法都是由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起草班子,劳动法由劳动部负责起草。1956年在劳动部成立了一个劳动法的起草组,由劳动部副部长毛齐华同志担任起草组组长,我作为起草组的成员跟毛部长在一起工作。当时的任务是研究劳动法的框架结构和草案起草等,主要还是参考苏联的《劳动法》。因为苏联的教科书是人大翻译的,我们给起草组提供了很多资料。1956年开始起草《劳动法》,这是建国后第一次起草《劳动法》。1956年活动很多,经常开会,而且是毛部长亲自主持。1957年开展反右派斗争以后,工作中心转移,起草工作淡化了,但还在继续研究。1958年下半年,搞“人民公社化”了,当时整个国家处在极左思潮下,认为“共产主义是天堂,人民公社是桥梁”,全国要实现人民公社化了,共产主义很快就会实现,法律就不需要了,这些法律也没有必要制定了。因此,起草组的工作就停下来了。第一次起草《劳动法》夭折了。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同志提出来搞社会主义就必须加强法治,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首先是必须有法可依,一个国家光有宪法是不行的。他讲必须尽快地制定一批法律,提出来了一大串,其中就有《劳动法》。邓小平同志讲话以后,各个起草组就相继成立了。1979年春天,劳动部马上成立了劳动法起草组,我又被邀请去参加起草组的工作。我们讨论研究草案,弄了有一二十稿。后来这个稿子经过劳动部党组讨论通过后,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召开了常务会议讨论《劳动法(草案)》,劳动部派了三个人汇报草案的起草工作,我是其中的一个,另两个是劳动部的官员。我们讲了起草的经过和立法原则。会议开了两天,后来基本上通过,但还要修改。大概是在1983年,草案再次修改完毕后交到了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说颁布《劳动法》为时过早。《劳动法》要实行劳动合同制,但工人接受不了劳动合同,有些工人认为“劳动合同是资本主义的东西”。全国人大认为实行劳动合同还为时太早,需要逐步来。这样《劳动法》的草案就未能在人大讨论。全国人大认为劳动合同只能先试行,于是公布了一个《劳动合同试行办法》。后来又推出一个办法:老工人老办法,新工人新办法,老工人不订劳动合同,新工人入厂要订劳动合同。这一做法又引起了新工人的不满,这样《劳动法》的起草又被搁置下来了。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私营企业越来越多,劳动关系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尖锐,很多同志都反映必须尽快颁布《劳动法》。1989年全国人大开会,倪志福同志是全国总工会主席,又是副委员长。他在发言里讲必须要制定《劳动法》,没有劳动合同是不行的。全国总工会副主席陈宇同志是全国政协委员。在政协开会的时候,二十几位委员联名发言,说:必须制定《劳动法》,我们必须结束野生动物保护有法,而劳动者没有法的现象。为什么猴子应予保护,而劳动者却无法律保护呢?我们国家已经颁布了《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海洋资源保护法》,而劳动者怎么没有得到法律保护啊?社会上的呼声很高,《法制日报》也有文章说必须尽快制定《劳动法》,深圳的报纸上也说要有《劳动法》。那时,东欧来的一些外宾到全国总工会来访问,他们就提出来:“你们搞社会主义建设已经搞了几十年了,我们都有《劳动法》,你们国家却没有《劳动法》,真是奇怪了。”在这一形势下,全国人大决定赶紧成立劳动法起草委员会,即第三次起草劳动法。1990年,吸收各方人士再次成立了一个劳动法起草委员会,由劳动部部长阮崇武同志担任起草组组长,全国总工会副主席王厚德同志等担任副组长。1990年开始,一直到1994年《劳动法》颁布,有关修改《劳动法》草案的很多重要会议,像桂林会议、吉林会议我都参加了。

  组织和参加国内外的学术活动

  除了从事教学及编写教材、写作论文以外,我积极参加了学术交流活动。中国法学会成立后,我曾任第一至第三届理事,后来在1979年又参加了中国劳动法研究会的组建工作,任学会的常务干事。1980年参与了北京市法学会的组建工作,任学会理事,在1983年北京市法学会第二次代表大会上被选任副秘书长,后在历届代表大会上任理事或常务理事及顾问;2000年由我发起和组建了北京市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会,任会长,2005年改任名誉会长;2006年参与组建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被推选为名誉会长。在每年的年会和研究会的活动中我都付出了劳动。

  不仅参与国内学术交流,我也积极参加了国际学术交流活动。1990年亚太法律协会在印度召开第二届劳动法国际研究会,邀请我国代表团出席这次会议。中国法学会及劳动部确定我为中国劳动法代表团长到印度新德里出席会议。在会上我的论文受到热烈的欢迎。1994年我国《劳动法》颁布以后,中国法学会建议在北京召开亚太法协的劳动法国际研讨会,在各国引起强烈反响,有150余名外国专家到北京出席会议。我在会上作了题为《中外合资企业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的报告。1996年亚太法协在澳大利亚的达尔文市召开第五届劳动法国际研讨会,我再次被确定为中国劳动法代表团团长,率团赴澳大利亚开会,并在会上作了《中国工会法与职工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的报告,获得了与会者的赞赏。1995年我还出席了在汉城大学举行的中韩劳动法研讨会,对中国的劳动法及立法指导思想作了阐述。1996年应美国夏威夷大学法学院的邀请,到该校就我国劳动法作了学术讲座。在促进海峡两岸学术交流方面,1997年我应台湾政治大学劳工研究所邀请,到该校为研究生作学术讲演。2003年2月,应台湾“中华联合总工会”邀请,作为中华全国总工会职工交流中心代表团成员,出席了在台北市召开的海峡两岸劳动问题研讨会,并在会上作了《中国大陆劳动争议处理问题》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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