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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国就集体协商若干问题接受中工网记者独家专访
//www.workercn.cn2014-06-11 08:48:40来源: 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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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协商制度是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之途

    记者:有人认为集体协商不利于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发展,集体协商制度容易导致职工对工资收入期望过高,甚至会导致职工盲目要求涨工资,引发劳动纠纷,激化劳动关系矛盾。

    张建国:当前,我国劳动关系总体上是和谐稳定的,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和矛盾。这些问题和矛盾主要集中在企业,引发的原因可能多种多样,但症结在于一些企业没有很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职工权益受到侵犯;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不合理,一些劳动者没有合理地分享企业发展成果。

    虽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财富的总量在不断增加,劳动者收入增长的幅度和绝对值随之也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是,社会财富这块“蛋糕”的分配却不尽合理,尤其是在初次分配过程中,一些劳动者面临着“付出的多,得到的少”的困境,这也成为当前一些地方企业劳动关系矛盾高发、多发的根本原因。

    解决这些矛盾,必须有制度安排。这样,才能及早发现劳动关系矛盾,抓住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见微知著、主动应对,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简单问题演变成复杂问题、局部问题演变成全局问题。要做到这些,当前,最重要的是要通过集体协商合理调节企业工资收入分配;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制度,把握好最低工资调整的时机和力度,努力使最低工资标准增长幅度适当高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加快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积极稳妥地推动工资集体协商扩大覆盖范围,建立和完善企业与职工的利益共享机制,促进企业在效益增长的同时同步增加职工工资,努力使生产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适当高于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切实根治拖欠职工工资等问题。

    当然,在我国,通过集体协商合理调节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绝不仅仅是为了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需要,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内在要求。这一点,在集体协商制度的建设和实施上体现得尤为明显。不论是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集体协商的相关规定,还是将来的国家集体协商立法,始终应该坚持的宗旨就是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利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事实上,以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利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宗旨的集体协商制度,只要其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不仅会有效引导职工有序表达合理利益诉求,而且会切实增强劳动者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向心力,充分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

    一方面,开展集体协商,会督促企业更好地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工人的权利,使得一些企业事实上存在的劳动者长期超时加班、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现象得以有效遏制,从而确保劳动者有更多的时间精力去提升自身素质。

    另一方面,劳动者通过集体协商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合理分享企业发展成果,意味着他们会自觉地把企业和自己视为利益共同体,充分发挥自身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工作,创造更多的财富。这说明,开展集体协商,是为了形成企业内部的利益共享机制,使劳动关系双方真正成为利益共同体、事业共同体、命运共同体,通过职工与企业共建共享,实现劳动关系双方互利共赢的目标。

    实践也充分证明,开展集体协商是化解劳动关系矛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有效途径。反倒是在一些企业,由于没有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劳动者合理利益诉求得不到充分满足,就有可能出现工人以无序的集体停工方式表达诉求,而这才是劳动关系矛盾激化甚至演变成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甚至是决定性因素。

    记者:有人认为欧洲的一些国家由于广泛推行集体协商制度,从而导致劳方过于强势,对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出现企业外迁,投资者选择在不设工会的国家和地区办企业等现象。当前,中国力推集体协商制度也会造成企业投资减少甚至撤资,尤其是对中小企业影响更大,不利于企业和社会经济发展,最终会导致员工、企业、区域经济发展“三输”的结果。

    张建国:理论和实践都表明,集体协商不仅不会影响外商来华投资办厂,还会对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产生良性影响,会促进企业发展,实现劳动关系双方互利共赢。

    当前,我国劳动关系中最大的问题是资方过于强势而劳方过于弱势,集体协商制度只是要改变这种资强劳弱的格局,让劳动关系双方力量实现动态均衡,而不是追求劳方相对资方的强势。事实上,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集体协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劳方的力量,对提升工人工资产生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还根本谈不上影响企业正常发展,更谈不上会对我国的投资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因为,在投资环境诸多因素中,市场机会、市场的深度和广度、区域发展的空间、经济成长性、产业配套、劳动力素质、政治风险和政策法律环境,特别是劳动关系和谐程度、稳定程度等因素比劳动力成本变化对企业更重要、影响更深远。一些调研资料显示,当前,我国企业的劳动力成本大约占企业生产成本的10%左右,一些制造业、建筑业企业劳动力成本占比更低。因此,劳动力成本适当提升,构不成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威胁,更谈不上影响我国的投资环境。

    即便在上世纪90年代,我国的劳动力成本在亚洲地区也不是最低的,当时也没有发生大规模的外资转移,说明劳动力成本的适当提升并非影响投资环境的决定性因素。我们还应看到,在我国,工会在开展集体协商时,始终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原则,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职工意愿要求,综合考虑地区、行业平均工资水平,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通过集体协商找到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契合点和平衡点,从而使劳动者的诉求能够保持在理性适度的范围内,并且能够实现劳动关系双方的互利共赢。

    与此同时,通过集体协商使劳动者获得公平合理的劳动报酬,进而促进劳动条件、劳动标准的大体一致,既可以使企业能够更公平竞争,又可以对少数居于产业链低端,缺少技术含量,甚至不能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企业形成“倒逼效应”、“挤出效应”;既能够有力地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增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也会有力地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从而实现员工、企业、区域经济发展“三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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