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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国就集体协商若干问题接受中工网记者独家专访
//www.workercn.cn2014-06-11 08:48:40来源: 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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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形势好差、企业经营盈亏与是否应当开展集体协商没有必然联系

    记者:有人认为在目前我国经济发展遇到困难、一些企业经营出现亏损的情况下,不应再搞集体协商,不应进行集体协商条例修订,制定国家集体协商法,其时机更不成熟,条件也不具备。此外,我们了解到,一些较大城市已经开始的集体协商立法,目前有的已经处于停顿状态。

    张建国:集体协商作为一种调整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它的作用发挥与经济形势好坏没有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经济形势好不好,不是能否开展集体协商的前置条件;甚至在一定意义上讲,企业遇到经营困难,更应该通过集体协商让工人充分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真实情况、体会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的困境,从而让工人认识到与企业共同应对困难是实现自身各项权益的必要前提。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结构调整阵痛期、增长速度换档期以及爬坡过坎的紧要关口,经济下行压力依然较大,特别是由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化解过剩产能等原因,经济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凸显,一些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但是,越是遇到这样的困难和问题,就越要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主人翁作用,越要通过有效办法激发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凝聚起职工和企业共克时艰的强大合力。

    之所以有些企业经营者一遇到经济困难就反对开展集体协商,根本上还是他们对集体协商制度的作用有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认为开展集体协商必然增加劳动力成本。事实上,正如前面我们一再强调的,开展集体协商,对劳动报酬而言,既可以涨也可以降,不能单纯理解为只是增加劳动力成本。

    更进一步讲,即便开展集体协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劳动力成本,但随着职工权益的改善,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会得到更加充分的激发,进而为企业发展贡献更多的力量和智慧,由此带来的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要远远大于劳动力成本的增加,这是为许多已经开展集体协商的企业实践所证明的事实。

    从这个意义上讲,越是经济形势困难,越是企业发展遇到困难,越要发挥好集体协商制度的作用。要做到这一点,通过推进集体协商立法,使集体协商制度更加完善、实施更加顺利,是首要的前提。这说明,越是经济形势不好、越是企业发展遇到困难,越应当推进集体协商立法,为这项制度充分发挥作用“保驾护航”。2009年,在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大背景下,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鼓励和支持困难企业与员工协商薪酬”,强调的就是协商确定薪酬对于企业应对困难的重要作用和独特意义。因此,那种认为经济不景气时,就不能搞集体协商、就必须暂停集体协商立法的观点是没有任何道理的。

    可以说,当前一些地方修订集体协商条例或推动加快国家集体协商立法步伐不仅需要,而且正当其时,对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促进企业摆脱困境具有重要意义。既然集体协商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若要集体协商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就需要有健全完善的制度规则作为支撑,“要不要谈”、“怎么谈”、“谈什么”、“谈不成怎么办”等问题,都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当前我国规范集体协商制度的规则还不够完善,主要是规则内容不系统、不完整、不具体,与开展集体协商的工作需要还有较大差距。只有从立法层面完善集体协商规则,真正实现集体协商制度有法可依,集体协商制度才能在实践中被运用好,其独特作用才能得以充分发挥。

    正因为如此,2013年2月3日,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收入分配相关领域立法,研究出台集体协商方面法律法规。研究制定《集体协商法》,是完善协调集体劳动关系机制的迫切需要,也是增进集体协商有效性的迫切需要。

    近20年来,我国在推动集体协商制度实施方面不断进行实践探索,取得了重要进展。但是,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集体合同实效性不强的问题,或是合同条款没有实际内容,或是集体协商流于形式,工作推进的实践与法律支撑不够有力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由于我国尚缺少一部专门系统规范集体协商的法律,导致集体协商工作整体上面临着法律依据不充分、不具体的状态,实践中企业提供虚假信息误导工会协商诉求的情况屡屡发生,企业不愿开展协商、拒不协商,工会也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有了《集体协商法》,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破解工会开展集体协商面临的“不敢谈”、“不能谈”,企业不愿开展集体协商等难题。

    从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制定国家《集体协商法》的时机已经成熟,条件也已具备。全国总工会自2008年至今已经开展了两次《集体协商法》立法可行性研究。这两次研究,力求从集体协商的基础理论和实践出发,对中外集体协商制度进行系统的比较研究,总结概括国外集体协商立法对我国的启示,并结合我国的集体协商立法进程和工作实践,分析我国集体协商制度所面临的问题,针对实践的需要提出立法意见,并尝试对我国《集体协商法》的框架结构和具体内容提出立法建议。

    同时,社会各界呼吁尽快制定《集体协商法》的声音也越来越强烈。近年来,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多次提出建议议案,要求全国人大尽快制定兼具较强可操作性和约束力的《集体协商法》,为集体协商进一步提供法律支撑。这些研究工作和社会舆论为集体协商在国家层面立法奠定了基础。

    在地方层面,目前全国已有北京、河北、山西等27个省(区、市)出台了集体协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天津、河北、河南等8个省(区、市)和杭州、宁波、无锡、乌鲁木齐、唐山、鞍山等城市人大颁布了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这些地方立法也为制定国家《集体协商法》提供了实践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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