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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国就集体协商若干问题接受中工网记者独家专访
//www.workercn.cn2014-06-11 08:48:40来源: 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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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性审视集体协商制度 共促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全总集体合同部部长张建国就集体协商若干问题接受中工网记者独家专访

 

    近期,我们与一些企业经营者座谈,在谈到当前经济形势和劳动关系问题时,一些企业经营者对推行集体协商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它对企业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等,存在一些不同的认识和质疑声音。为了让不同观点得到充分的交流和碰撞,增强对集体协商制度的正确理解和认识,我们将这些企业经营者的质疑梳理汇总成若干个问题,并就这些问题采访了全国总工会集体合同部部长张建国同志。现将访谈全文刊发如下,以飨读者。

    集体协商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题中应有之义

    记者:有些人认为集体协商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相悖,企业工资应由劳动力市场调节和决定,集体协商制度是对市场机制的不当干预。

    张建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工工资应该由劳动关系双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集体协商本身就是“市场调节和决定”的题中应有之义,并非对市场的不当干预。

    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的原则,形成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增长机制,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所以企业职工工资应当由劳动关系双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这既是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国际惯例。事实上,资强劳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普遍现象,这就使得在很多情况下,如果由劳动者个体与企业协商劳动报酬,企业往往会极力压低工人工资,出现企业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不能真正反映劳动力价值的现象。

    如果从市场经济所应遵循的公平原则看,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利益关系长期处于不平衡、不公平的状态,不仅会扭曲市场中劳动力价格的形成机制,而且也会在某种程度上颠覆市场经济赖以建构的制度基础。若要建构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就要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来矫正这种不公平。

    正因为如此,从1994年《劳动法》正式颁布, 集体协商制度在我国确立了法律地位,各地开始进行集体协商工作的探索实践,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集体协商工作覆盖面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力不断提高。随着集体协商工作实践的不断深入,党中央、国务院对集体协商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深化,越来越具体。

    ——2006年10月11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全面实行集体协商制度。

    ——2008年3月5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将“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作为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的重要举措,向各级政府提出明确要求。

    ——2009年3月5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鼓励和支持困难企业与员工协商薪酬”,对金融危机条件下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2011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将集体协商贯穿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深化工资制度改革”和“改善民生行动计划”等重点内容之中,提出要“不断扩大集体合同覆盖面”。

    ——2012年11月8日,党的十八大报告将“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保护劳动所得”作为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的重要举措。

    ——2013年2月3日,国务院批转《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积极稳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和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到2015年,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0%,逐步解决一些行业企业职工工资过低的问题”。“加快收入分配相关领域立法。研究出台社会救助、慈善事业、扶贫开发、企业工资支付保障、集体协商……等方面法律法规。”对集体协商工作的推进方式、推进重点和具体目标都提出了具体要求。

    ——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要求,“健全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2014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强调,“健全企业职工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这些都说明,党中央、国务院对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态度是鲜明而坚定的。从“全面实行集体协商制度”,到“不断扩大集体合同覆盖面”,再到“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集体协商制度建设的要求不断提高,也反映了集体协商工作不断深入发展的实际需要。

    在实践中我们看到,工会作为和资方“平起平坐”的社会团体,能够代表劳动者与资方进行博弈,而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手段就是开展集体协商,由劳动关系双方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等进行集体协商,调整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使之保持动态均衡,并使双方效用最大化,这就是发展市场经济必须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的原因所在。因此,集体协商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要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一定要通过集体协商来处理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分配,化解劳动关系矛盾。没有这样的制度安排,市场经济体制必将是不完善的,甚至是不公正的。

    记者:有人认为集体协商制度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是否开展集体协商应由企业自主决定,不应强制开展,更不应由法律进行硬性规定。

    张建国:集体协商制度不是对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侵犯,因为不能把企业经营自主权错误地等同为企业经营者单方面决定企业内部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分配的权利。的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工工资应由劳动力市场机制调节并由企业自主决定,但职工工资由企业自主决定,并不等同于由企业经营者单方面决定。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企业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最低工资标准等强制性规定,企业在确定劳动者劳动报酬及其增长幅度时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这是企业作为独立法人享有的权利。但是,现实中存在着“我的企业我说了算,凭什么协商确定工资”的认识误区,实际上是一些企业经营者错误地把企业自主分配等同于企业经营者自主决定。

    事实上,企业是资本和劳动的结合体,没有劳动,资本不可能升值;没有资本,劳动的价值也不可能实现。这意味着,劳动者投入的劳动和企业经营者投入的资本结合起来,才能创造利润,只有工资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增长,才能保持劳动力供给的持续稳定提升,激发职工的劳动热情和创新活力,引导职工对未来进行人力资本投资,体现经济发展的目的;同时只有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企业才能在竞争中得以发展,进而有条件保证职工工资的不断增长。只有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基本均衡,各得其所,互利共赢,企业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因此,企业自主分配和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确定劳动者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不能将两者对立起来。所谓的企业自主分配,就是必须采取集体协商的方法确定劳动报酬增长的幅度和工人的各项福利。之所以要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因为在实践中,有一些企业经营者总是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拒绝开展集体协商,而职工方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从而使得集体协商在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分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的独特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因此有必要从法律上对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做出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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